新增必考 | 防疫期间10类“依法严惩”犯罪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这10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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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确诊、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物价牟取暴利,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等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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